2007年12月24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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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旬老人洗澡猝死起纷争
海宁工商“12315”出手调处,浴室补偿3万元
郭锋 费敏

  12月13日上午,家住海宁市长安镇新民街的钟女士来到长安工商所12315受理室投诉。她用沙哑的声音向消协人员讲述了事情的经过。
  12月12日下午4点15分左右,73岁的钟某(钟女士的父亲)到长安镇某浴室洗澡。5点05分,家人接到浴室老板的电话,称钟某在浴室内昏倒,现已送去医院抢救。当钟女士等人赶到医院时,钟某已死亡。医院的死亡结论是:死者肠胃内大量积水,口腔及咽喉内进水,属于猝死。当晚7点多,浴室方报警并做了笔录。钟女士家属当晚找到浴室方私下协商,但浴室方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,拒绝作出赔偿。
  而钟某的家属则认为,顾客来洗澡,如果浴室方感觉他不适合在这个场所消费,可以拒绝其入内或是要求家属陪同;既然让他进去了,那么浴室方就有责任有义务保障其人身安全。死者体内发现大量积水,短时间的淹水不可能会产生这样的情况,及时抢救应该不会出现这种后果。因此,浴室方有推卸不掉的责任。
  工商执法人员经过对事件的调查了解后分析认为,经营者有义务告知消费者在使用浴室时应当注意的问题,尤其是对于老人、小孩、孕妇等特殊人群更应当有提醒义务。但据了解,浴室方由于疏忽大意,在钟某进入浴室时并没有这么做。
  明确这一点后,在前期对双方进行调解的基础上,14日上午,消协工作人员把双方请到工商所进行协商调处。浴室方出具了一份关于钟某在浴室洗澡经过的详细书面材料,并表示13日已派代表向死者家属赠送了花圈及红包,现在打算再拿出2万元作为补偿。对此,死者家属并不接受,现场气氛再次紧张起来。工作人员马上将双方分开,逐个进行沟通。但经过长时间的沟通后,双方仍未达成一致。下午2点,工作人员再次组织双方协商,又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努力沟通,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:浴室方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3万元。